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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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民國(下同)97年
5月22日,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45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0日,97年8月6日判決確定,於97年9月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於97年10月24日,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22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97年11月24日判決確定,於98年2月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98年8月18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280號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98年9月21日判決確定,甫於98年10月1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緣其前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科,與其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之前妻乙○○乃發簡訊問伊是否去看精神科醫生,詎其竟心生不滿,乃基於恐嚇之犯意,於98年11月23日15時8分許,在臺大醫院病房內,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訊至乙○○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乙○○恫稱:「有ㄚ我現在常常看『你也是保重以免到時怎麼死都不知道可憐ㄚ』」,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前開時、地,以行動電話傳送「有ㄚ我現在常常看你也是保重以免到時怎麼死都不知道可憐ㄚ」之簡訊至告訴人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一節,惟矢口否認犯罪,辯稱:伊並無恐嚇之犯意云云。
二、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即證人乙○○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綦詳,且有簡訊翻拍畫面1幀(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47號卷第9頁之1)附卷足憑。
(二)雖被告執前詞置辯;惟「有ㄚ我現在常常看『你也是保重以免到時怎麼死都不知道可憐ㄚ』」之簡訊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屬加害生命、身體之事,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被告空言無恐嚇之犯意云云,無非圖卸之詞,自無足採。
三、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係告訴人之前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所為前開犯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以此部分犯行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查被告曾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於98年8月18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280號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98年9月21日判決確定,甫於98年10月13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對告訴人有多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犯行,經判決處刑且執行完畢,猶不知心生悔悟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