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祥彥具保人羅智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羅智中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羅智中因受刑人謝祥彥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4月6日中檢永給112執字第2517號通知、送達證書2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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