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132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陸仟肆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惠華
法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