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郭昭陽
郭昭仁 郭麗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陳家良 律師被告 何志明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戎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9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53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16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詹慶堂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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