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玨文 律師
葉泳新 律師被告 李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16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原告經被告指將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匯入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活麗健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之帳戶。上開借款未約定清償期,惟原告於106至111年間數次向被告催討,已經相當期限,被告應返還借款350萬元。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活麗健公司基本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為證(補字卷第25-27頁),復有合庫銀行北臺南分行113年10月7日合金北臺南字第1130003064號函所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可稽(本院卷第61-63頁),且附表所示之兩造對話記錄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從未否認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僅表示會處理等情,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兩造間就350萬元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478條規定所謂貸與人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4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自陳上開350萬元消費借貸關係未約定清償期,惟依上開兩造對話紀錄可知(補字卷第31-65頁),原告於106年間至112年間屢次催告被告返還借款,應認催告後已逾1個月以上相當期限,是被告即負有返還上開借款之義務,迄今仍未返還,應負遲延責任,原告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1日(本院卷第77、9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0萬元,及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供相當擔保後亦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
編號對話內容1106年8月2日20:57原告:為什麼我給你的錢都整筆20:57原告:而你回給我的都226620:59原告:請你給我一個確定日期21:37原告:我要是早知道你的情況就不會幫21:38原告:讓我現在窮途末路每次都提心吊膽21:40原告:請你快快解決好嗎(補字卷第32頁)2106年8月12日21:25原告:你為什麼都不要主動還我錢(補字卷第32頁)3106年8月14日13:10原告:李安忠13:11原告:你在幹嘛13:12原告:請回應好嗎13:31被告:好13:32原告:今天可以拿嗎13:33被告:可13:34原告:有?元20:57原告:你知道還有50萬和80萬還沒給嗎20:59原告:為什麼也沒消息20:59原告:你快整理出來好嗎21:00原告:我真的不知道你要如何是好21:22原告:我希望你快點還,那是最後的財產21:23原告:請你給我答案21:24原告:不要再已經不回好嗎21:25原告:我真的真的會抓狂21:35被告:啃21:35被告:好辣(補字卷第33頁)4106年8月24日23:21原告:我老二要拿存款簿看23:21原告:但裡面的錢都拿去給你了23:23原告:你叫我怎麼處理(補字卷第34頁)5106年8月25日15:32原告:你現在在哪裡15:35原告: 國泰 還沒匯款過去15:38原告:快快給我要繳學費17:01被告:好17:14被告:晚上(補字卷第34頁)6106年10月24日19:02原告:你有半年沒給利息了19:26被告:我打給妳都不接19:26被告:明天有空我打給妳(補字卷第36頁)7107年1月3日13:34原告:李安忠13:35原告:你在幹嗎13:36原告:我要你回應一下14:33原告:我身上真的沒錢了14:35原告:請你要拿錢來了14:35原告:我已窮途末路了14:47被告:好14:48原告:什麼時候15:09原告:我急著要15:10原告:看這二天拿15:20被告:後天(補字卷第36頁)8107年1月4日19:34原告:明天確實要給我,不然真的要死掉19:37原告:我真的剩幾千元19:39被告:乖19:39被告:好19:39被告:不甘19:40被告:對不起,讓妳受累(補字卷第36頁)9107年1月11日13:33原告:李安忠13:34原告:你讓我負債累累,我要怎麼辦13:37原告:我有很多保險都沒繳13:39原告:已經快要停效,真的會讓我失去很多錢13:42原告:請你體諒我13:43原告:麻煩請快回我15:52原告:快快────快快16:17被告:好(補字卷第37頁)10107年2月5日19:38被告:先繳多少?19:38被告:我打給妳都不接(補字卷第38頁)11107年2月8日21:36原告:不是先繳多少的問題21:37原告:而是我已經欠很多沒繳21:39原告:也要300多萬21:40原告:就是借款跟保費21:41原告:因為也有3年多了(補字卷第38頁)12107年3月26日09:14被告:我去?09:14被告:唉!09:15被告:對不起(補字卷第39頁)13107年3月27日14:22原告:李安忠14:24原告:你有沒有匯款14:25原告:你的50萬有消息嗎14:26原告:請你要看訊息15:13原告:李安忠15:14原告:李安忠15:16原告:你又在幹嘛15:18原告:當初要是知道你的情況15:21原告:我就不會幫你那麼多15:23原告:讓我現在這麼淒慘15:24原告:都不會安心16:05原告:請你快點看訊息好嗎18:04原告:你為什麼沒回應我18:22原告:我需要你給個明白18:24原告:我現在真的到極限了18:29原告:我現在眼又要手術18:29原告:希望你快解決18:30原告:三信,國泰是不是還沒匯18:32原告:跟我講一下電話好嗎18:37原告:真的不要當縮頭烏龜18:39原告:逼不得已,我會告你18:57原告:有一張100萬支票我存進去了19:19原告:請在看一下訊息(補字卷第39-40頁)14107年3月28日14:38被告:唉!我星期五以前處理(補字卷第40頁)15107年4月9日12:20原告:你不要不聽電話好嗎12:22原告:我已經心疲力盡了12:22原告:請回我一下好嗎12:24原告:孩子們的生活費,書本費12:26原告:我已經山窮水盡12:28原告:看看訊息好嗎13:29原告:李安忠13:30原告:我要怎麼要求你,你才要回13:31原告:我已經快沒耐心了13:32原告:快快快快快快快快─13:32原告:李安忠14:10被告:我再想辨法弄錢給妳(補字卷第41頁)16107年4月30日09:52原告:你為什麼都不會替我想09:52原告:我真的會死09:53被告:這兩天我處理09:54被告:我真的生病了09:54被告:我會叫 儀君 09:54被告:處理09:54被告:放心09:54被告:對不起(補字卷第42-43頁)17110年7月26日14:17原告:你為何要這樣對我14:21原告:我的房子都快被你弄到沒得住了14:24原告:我長和路的房子貸款也是我在繳14:26原告:當初我不該答應你14:27被告:我有在處理。放心14:27被告:對不起(補字卷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