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丹 間因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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