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選任辯護人高亘瑩律師上開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號選任辯護人高亘瑩律師上開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