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422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2、聲請狀所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 張江偉 之住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