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14號聲請人丙○○
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及第1078條第3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子女甲○○住所地為台北縣○○鎮○○街○○○巷○弄7之3號,有戶籍謄本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