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1號聲請人 林淑惠 即百順吊車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前於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7號案件已為准許之裁定,本件為重複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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