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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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8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十五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