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8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唐光義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