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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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台中縣
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土地部分依其公告現值計算為1,570,800元(計算式:23100×68=0000000),系爭建物部分則依其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為339,200元,經核定共計1,9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