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75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子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備註││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69,733元(其中計│94.11.28~104.8.31│17.5││││息本金62,614元)├─────────┼───┼───────────┤│││104.9.1~清償日止│15││├─┼────────┼─────────┼───┼───────────┤│2│228,789元(其中│94.8.12~104.8.31│20││││計息本金202,097├─────────┼───┤│││元)│104.9.1~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