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6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妤姍 ( 林湘綺 之繼承人)
黃妤㚬(林湘綺之繼承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文振 (林湘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妤㚬、黃妤姍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湘綺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文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㈠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貳拾萬玖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柒萬零肆佰叁拾叁
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
㈢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