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20號裁定影印本,又揆之該裁定係對李坤鎔聲請於該院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經駁回之裁定,與本件聲請人是否得受救助,完全無關,此外,其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梁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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