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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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謹舟

黃新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寶林 即中銀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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