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277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紹賢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柏維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5元【計算式:本金15,292元+利息12元(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違約金1元(自113年2月1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15,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