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如有法定代理人,則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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