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53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告 陳春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8,494元,及自92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2年9月間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借款15萬元,約定按月以年息17.5%計算之利息攤還本息,台新銀行並向原告投保同額之信用保險,約定被告如未依約清償借款時,應由原告賠付其損失。詎被告自92年10月16日起,尚積欠台新銀行本金14萬8,494元及其利息未清償,原告依約賠付台新銀行14萬8,
494元後,受讓台新銀行對被告之前開借款債權,該債讓與通知業經原告於107年5月2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信用貸款類產品申請書、理賠申請書、小額信用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保險給付匯款申請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單、其他險種承保資料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暨已歸檔資料、消費信用險賠款計算書、債權移轉證明書、北投郵局存證號碼001153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為證,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院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55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