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家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抗字第100號抗告人 張嘉羽 相對人 張晉 第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26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肆萬柒仟零陸元。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業以民事抗告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13-15頁),本院已於113年10月7日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陳述意見(本院卷第21-23頁),是本件已賦予雙方陳述意見之機會,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為核計依據。又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再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說明,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僅核算被繼承人 許玉好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積極財產,並未扣除被繼承人許玉好(下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二之消極財產共新臺幣(下同)2,499萬5,921元之債務,自有違誤,依原法院核定被繼承人所遺積極財產,扣除附表二之消極財產後,依抗告人應繼分比例1/2核算抗告人分割遺產可得利益應為3,974萬3,720元,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5,224萬1,681元,容有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原裁定關於被繼承人所遺附表一所示各項積極財產價額之認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房地不動產、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土地不動產,均係原法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與上開房地、土地鄰近之同區段、同型態之房地、土地最近交易成交單價,再依上開房地、土地登記謄本面積計算價額(計算方式及依據詳附表一編號1-7所示),另附表一編號8至28、31至32所示存款、股票及保險,係依抗告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原法院職權查詢外幣匯率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之個股收盤價格資料等,計算各項財產價值(計算方式及依據詳附表一編號8-28、31-32所示)。經核原裁定參酌上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遺產稅核課資料、股票交易資料等,作為核定系爭遺產積極財產部分起訴市價之計算標準或依據,均屬有據,並無不當,據以計算系爭遺產積極財產價值總計為1億448萬9,933元(原審誤算為1億448萬3,361元),另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對第三人負有如附表二所示債務共2,499萬5,921元,屬系爭遺產之消極財產,此有抗告人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稽(見原審卷第37頁、本院卷第17頁),故抗告人訴請分割被繼承人系爭遺產其所受之客觀利益為,依附表一所示積極財產價值,按抗告人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所得利益應為52,244,967元,另扣除附表二所示消極財產金額,按抗告人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之1,249萬7,961元後,應為3,974萬7,006元,據以核定抗告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萬1,800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未扣除抗告人主張之被繼承人消極財產,僅以被繼承人積極財產價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於法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上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74萬7,006元,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億448萬3,361元,即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關於原法院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是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既經廢棄,補繳裁判費部分,亦無可維持,應一併廢棄,並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黃珮禎法官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余姿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遺產名稱及數量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依據資料之卷證頁數抗告人主張之分割方式1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054萬4,134元計算式=252,000元/坪X(總面積129.22+陽台4.55+平台4.55)平方公尺X0.3025依抗告人所提供不動產建物謄本所示面積,以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25.2萬元,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0,544,134元。原審卷第55-57、63-65、89頁由兩造各取得二分之一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2門牌號新北市○○區○○路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7,053萬6,501元計算式=837,000元/坪X(總面積200.62+陽台23.32+共有部分11,106.73X364/100000)平方公尺X0.3025+1,800,000(停車位)X2依抗告人所提供不動產建物謄本所示面積,及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同為一樓商用建物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83.7萬元,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70,536,501元。原審卷第59-61、67-69、81頁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權利範圍:852/100000)3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1,524萬7,560元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2541.26平方公尺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3不動產價額應為15,247,560元原審卷第73、91頁4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01/1000)337萬0,095元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2,794.44平方公尺X201/1000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4不動產價額應為2,911,800元原審卷第79、91頁5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5/1000)133萬2,593元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1776.79平方公尺X125/1000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5不動產價額應為1,332,593元原審卷第71、91頁6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5/1000)66萬8,843元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891.79平方公尺X125/1000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6不動產價額應為668,843元原審卷第75、91頁7嘉義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25/1000)21萬1,463元計算式=6000元/平方公尺X281.95平方公尺X125/1000依抗告人所提供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持分比例與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故編號7不動產價額應為211,463元原審卷第77、91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戶存款2萬1,291元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9第一銀行仁愛分行支票存款帳戶存款7,830元10第一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存款1萬5,964元11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行帳戶存款1,436元12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帳戶存款14萬8,975元1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存款6元1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帳戶存款9元1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存款20元1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帳戶存款3,420元1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園分行帳戶存款625元18中華郵政公司郵局帳戶存款6萬3,582元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戶存款6,572元20三峽富邦活儲存款3萬3,301元21三峽農會信用部帳戶存款26萬6,695元22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560元23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美元帳戶存款(74.47美元)2,368元(計算式=74.47元X31.81)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美元金額、自臺灣銀行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現金匯率31.81計算原審卷第101頁24精元股票(2,000股)12萬9,800元(計算式:2000X64.9)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64.9元計算原審卷第93頁25彰銀股票(43股)768元(計算式:43X17.85)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7.85元計算原審卷第43、95頁26順達科股票(上櫃)(8000股)70萬6,400元(計算式:8000X88.3)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88.3元計算原審卷第43、97頁27群創股票(498股)7,321元(計算式:498X14.7)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股數、自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於起訴日之每股收盤價14.7元計算原審卷第43、99頁28歌林股票(未公開發行)(30000股)30萬元(計算式:30000X10)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4.7元計算原審卷第44頁29臺灣銀行武昌分行保管箱0依抗告人主張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峽分行保管箱031南山人壽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身壽險8萬7,093元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原審卷第44頁32南山人壽新康祥終身壽險77萬4,708元遺產價額合計(不含債務金額)1億448萬9,933元附表二:被繼承人許玉好之消極財產(債務)編號金額核定依據資料之卷證頁數1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0原審卷第44頁、本院卷第17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信用卡4,500元同上3新北市三峽區農會信用部-一般放款擔保1,200萬元同上4新北市三峽區農會信用部-一般放款擔保636萬2,856元同上5新北市三峽區農會信用部-一般放款擔保663萬3,065元同上合計2,499萬5,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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