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張瑜亮
楊嘉木 林思妤 被告 張雅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為無罪之判決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