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甲○○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簡婉倫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