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8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遭羈押,惟所犯並非重罪,且母親年事已高,罹患癌症,不久人世,妻子失蹤,並有幼子嗷嗷待哺,需聲請人返家照料,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嫌疑重大,且在數日間犯下多起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3日執行羈押,此項羈押原因迄今仍存在,且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雖以上揭意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原裁定羈押之意旨,即與被告是否涉犯重罪無涉,被告陳稱伊所犯非屬重罪,與本案上揭羈押原因存否無涉;又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以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縱然屬實,亦與被告有無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簡婉倫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