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朝福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誌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76萬5,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