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謝佳哲
被移送人 陳宏銘
被移送人 黃宇德
被移送人 王詳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4月14日新北警樹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哲、陳宏銘、黃宇德、王詳棋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
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謝佳哲、陳宏銘、黃宇德、王詳棋,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4月3日凌晨1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謝佳哲持短鋁棒(未扣案)毆打 陳郁安 3下;陳宏
銘、黃宇德、王詳棋等徒手毆打陳郁安,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謝佳哲、陳宏銘、黃宇德、王詳棋於警局調查
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郁安於警訊之證詞。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2幀可佐。
(四)關係人 洪源駿 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