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95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