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 林曾年英 代理人 胡哲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張祐誠附表:
┌────────┬────┐│股票編號│股數│├────────┼────┤│78NX0000000-0│500│├────────┼────┤│79NX0000000-0│850│├────────┼────┤│80NX0000000-0│135│├────────┼────┤│87NX0000000-0│74│├────────┼────┤│88NX0000000-0│155│├────────┼────┤│89NX00000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