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 李明秋 即 李培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