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