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南興木料模板行法定代理人 許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上工程有限公司、 柯瑞慶 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上上工程有限公司、柯瑞慶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上上工程有限公司、柯瑞慶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被告上上工程有限公司、柯瑞慶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3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4,36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及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