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莊志明 即昱承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尚捷國際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 安南分 │101年2月10日│37,418元│DA0000000││││司│行│││││├──┼─────────┼─────────┼───────┼─────────┼────────┼──┤│002│尚捷國際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3月10日│88,900元│DA0000000││││司│行│││││├──┼─────────┼─────────┼───────┼─────────┼────────┼──┤│003│尚捷國際科技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4月10日│150,198元│DA0000000││││司│行│││││├──┼─────────┼─────────┼───────┼─────────┼────────┼──┤│004│ 許進育 │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2月15日│241,178元│0000000│││││行│││││├──┼─────────┼─────────┼───────┼─────────┼────────┼──┤│005│許進育│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3月15日│20,74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