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4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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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94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乙○○」簽名參枚、指印柒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調查筆錄上偽造之「乙○○」簽名3枚、指印7枚(含騎縫處),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