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賴文龍 被告 林福來
李永德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尹永仁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法定代理人 徐世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若凡
蔡順雍 鍾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言詞辯論之理由:原告聲請法官迴避)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