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許沛 烜即 許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 許沛烜 於民國110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4日止累計248,173元正未給付,其中241,195元為本金;6,470元為利息;5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97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1195元許沛烜自民國112年03月15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