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