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代理人 呂秝菻 債務人 黃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