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11號債權人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子軒 債務人羽禾整合精緻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珹銉林軒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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