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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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7號原告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原告與被告 張永霖 、 張家嚴 、 黃玟誠 、 黃建瑞 、 黃清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3,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