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23號聲請人 張隸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2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信│ 野村鴻利 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4│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05│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利證券│02Z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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