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653號債權人乙000000
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編號1、2之本票因未載發票日,依法無效,債權人不得依票據之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請求給付。請債權人釋明該部分金額是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係依消費借貸請求,並應更正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二、請釋明上開新臺幣二萬元部分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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