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村里○○路○段○號16
樓、40樓及41樓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住台北市○○區○村里○○路○段○號16
樓、40樓及41樓送達代收人 張峰豪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天是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欄漏未用印(所附之聲請狀為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天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羅美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