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福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旻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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