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6號上訴人即原告謝○○(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吳○燕(住居所詳卷)
謝○笙(住居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玫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