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6號附民原告 洪靖雯 附民被告 李宇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69號、113年度交簡字第23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