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桃園市私立劍橋幼兒園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堃弘 共同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吳佳真 律師相對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給付補償金案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9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1日、107年7月23日、107年9月17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2月10日、108年3月18日、108年5月6日、109年2月10日、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39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