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若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主張曾於消債者債務清理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且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可知該協商業經毀諾,然聲請人並無提出任何資料,是為確認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毀諾,請提出該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文件,並以書狀具體敘明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每月還款金額、利率、期數等,及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以聲請人當時每月收入及支出,為何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
三、聲請人係於111年4月6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9年4月至111年3月)之「所得、收入」情形(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迄今,聲請人每月之「所得、收入」(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提出自109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請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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