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佐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及緩起訴處分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附表所示鑑定單位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名稱及頁碼結晶1包含袋毛重:0.46淨重:0.2499鑑驗取用:0.0019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⒈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卷第83頁)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29-33頁)⒊扣押物品照片(同上卷第41頁)⒋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8偵-1390,同上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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