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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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喬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喬翔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346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涂喬翔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346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於民國111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Nicot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9月24日FDA研字第1080018022號、108年12月11日FDA研字第1080029261號函及函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且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偵卷第85至86頁),足徵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1電子菸菸彈(口味:綠豆冰棒)26瓶(塑膠瓶裝,綠色蓋子,黑色瓶身)Nicotine2電子菸菸彈(口味:勁爽薄荷)20瓶(塑膠瓶裝,藍色蓋子,黑色瓶身)3電子菸菸彈(口味:凍檸檬茶)10瓶(塑膠瓶裝,橙色蓋子,黑色瓶身)4電子菸菸彈(口味:夏日青芒)4瓶(塑膠瓶裝,淡綠色蓋子,黑色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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