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訴人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其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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